为强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创建天津市各级财政资金投放承担机制,规范资金用于不道德,贯彻确保灾情群众基本生活,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合天津市实际,制订了《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具体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要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惠、灾民市府的原则,具体了自然灾害等级区分的依据和灾情核查、评估工作流程,具体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救助项目及继续执行标准,并对资金支出决定、申请人和拨给,资金承担比例和考核以及资金管理等内容展开了详尽的解释。 《办法》特别强调,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心态拒绝接受监察、审核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找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缺失。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展开检查或抽验,并对找到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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